尊敬的“李俊龙”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关于“为20多台农机具申请存放用土地”的问题,区领导十分重视,已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待有确切结果将向您再次反馈。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尊敬的"李俊龙"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关于"农机大户为其20多台农机具申请存放用土地"的问题,区领导十分重视,并责成区农委进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津政办发[2013]1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意见》的第三条中第六项规定:用地支持。(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农机停放场、库、棚等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可以按照农业用地管理,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网友虽然有20多台农机具,是农机大户,但未成立农机合作社,未达到扶持标准,不能享受用地支持。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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