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强网友:
您好!1、《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规定: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凡办理暂停供热用热户,在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后,在今后恢复供热时,不需要缴纳其他费用。2、用热户有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包括供用热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暂停或恢复用热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用热户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一式两份,供热用热双方各持一份。
如您还有其它问题,可随时拨打12319城建热线进行咨询。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