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你好,我本人孟照阳与外地居民张春梅于99年结婚至今已有14个年头了,按照天津市户籍迁入条例是;双方结婚满10周年和女方满35周岁才可以迁入我的户口名下。可是由于我母亲当年身体原因(乳腺癌)为了筹钱治病不得以把当年的住房卖掉,一直在外租住房屋,我们夫妻双方一直与父母同住。从去年6月份左右开始一直申办张春梅的户口迁入事宜,可是到了现在所属派出所又提出需要提供(父母卖掉的房屋)户籍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房屋主人同意迁入的一个证明。我实在无能为力说服与我素昧相识现房主给我提供这2项证明了,尊敬的领导,难道我提供不了这个证明我老婆的户口就这辈子无法迁入我的户籍中了吗?我们已经苦苦等了10几年了,就为了户口过来找个上保险的工作呀...........请领导批示,不胜感激。咸阳北路派出所居民孟照阳与张春梅敬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天津市公安局
2013年9月6日
【民生词典】变更籍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