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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   提问时间: 2013-06-07 14:46
 标题:河东区城市之光小区业主权利从未落实
内容: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两年以来,物业多次以借口拒绝提供业委会活动经费

    二.我小区26万平米,住户约2100户,业主多次建议后,至今物业方未提供业主娱乐活动场地

    三.小区内私搭乱盖,出租户问题严重,十分影响小区绿化,且威胁居民生活安全,多次向物业及相关部门提出,至今未曾有效解决。

回复部门:河东区   回复时间:2013-06-14 16:0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刘明哲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物业办调查处理。目前,此问题正在协调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我们将立即相关情况告知您。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河东区政府

2013年6月14日


尊敬的刘明哲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物业办调查处理。经区物业办调查,现将回复如下:

    1、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问题。根据《天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第五章第五十四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实收物业管理服务费1%的比例提取活动经费,具体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活动经费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费中列支”。在日常实际操作中,活动经费为实报实销性质。第五十五条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和支付业主委员会旅行职责过程中实际产生的相关费用。具体使用情况由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每年度至少公布一次,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2、业主娱乐活动场地问题。提供业主娱乐活动场地不属于物业管理范围。

    3、小区内违章、出租户问题。小区业主私搭乱建,物业企业应当劝阻纸质,在无效的情况下物业企业应及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而出租户问题,业主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商议符合小区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案。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河东区政府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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