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北辰区相关领导:
您好!
我妻子婚前于2010年贷款购买了位于天津市北辰区的淮兴园7-1-602(属于华城佳苑二期项目),该项目为天津住宅集团津房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限价商品房,2013年5月31日我陪同妻子带着收房通知到淮兴园项目处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开发商委托前期物业公司(天津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开始的时候前期物业工作人员告知:不交物业费、装修垃圾清运费(一平米5元)和装修服务费(一户200元)不能交房,我和妻子商量要不先交3个月的物业费,并要求物业出具装修垃圾清运费和装修服务费的收费依据,物业要求必须缴纳一年物业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和装修服务费收费依据也不能出具。通过了解,华城佳苑一期有业主向天津发改委投诉过这个事情,天津市发改委的答复是“物业公司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服务费属有偿服务收费,须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提供的服务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链接http://zw.enorth.com.cn/gov_open/238983.html)我们不认可前期物业的收费标准和必须缴纳一年物业费的规定,我们认为收房是作为业主的我们和开发商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与是否缴纳物业费和如何缴纳物业费无关,并且是否缴纳物业费不能成为开发商是否按期交房的的主要条件,主要条件应该是我们作为业主应履行缴纳房屋全款的主要义务。
通过这件事情,我们觉得开发商由于我们缴纳物业费时限不符合前期物业规定为由拒绝交付房屋钥匙侵犯了我们的权益;另外,前期物业按照其自己的规定强行让我们缴纳相关费用,属于强制消费,侵犯了我们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并且由于我们不接受强制消费限制了我们按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我们作为普通老百姓,申请一套限价房本来就不易,还要受到如此待遇,还烦请政府相关部门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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