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办理人才引进所需的材料中,有一个材料申请中,户口所在地长春的派出所以及人才就业中心都不给我盖章,他们长春没有为这个材料盖章的政策。他们都同意我迁出户口(材料大体内容:我和我老公基本信息,然后同意我迁出户口到天津)
2.婚姻登记证明中,我08年3月11日在天津登记结婚,长春民政局只能给我开出08年3月11日前的单身证明,结婚后的时间不能给开,而东丽派出所让我提供“20岁至今未在当地办理过结婚登记证明”,这两个政策又不一致,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正在办理之中,请您耐心等待我们的回复。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政府
2013年6月8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回复如下: 针对您提出的以上问题,我公安分局进行了调查工作,并电话与派出所联系,派出所已按现有证明材料呈报至分局户政科。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政府 20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