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本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派遣制工人,在本单位工作已有六年之久, 在这六年中的各种不公平,各种心酸,各种无奈已经让我们变的很麻木了。
想咨询一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规定。象我们这样已经在用工单位工作六,七年且已经成为用工单位的主力军。我们已经涉及到所在用工单位,所有的工作岗位和工种。其实是几乎所有的生产是我们派遣制工人来完成。在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还让我们以派遣制的身份工作合法吗?
法律有没有规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和用工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尊敬的网友:
您好!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的标准只是一个参照的标准,并不是确定的数额。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适用相同的工资福利制度。用工单位无同类非派遣劳动者的,参照用工所在地或所在行业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到仲裁部门申诉。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