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市长,您好:
我是天津市河北区中远里的住户,
从5月底两三天内,小区住户们在小区内外公共道路上大量私装地锁,道路上的数十个地锁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出行秩序。
长此以往必然会造成邻里矛盾。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相违背。
本人就此事与小区物业进行了沟通,物业说:"首先我们物业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其次我们分别走访了(河北房产局)河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他们推说私装地锁应该归综合执法管理。我们到了河北区综合执法,队长直接告诉我们这事不归我们管。打110报警派送警察也不出警。"
在这之后本人查询了相关法律法规,本人认为小区门外的道路上的私自安装的地锁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章,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七章,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
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本人于2013年5月29日拨打110报警电话予以报警,之后接到了交通队的接警电话,电话中只是说要现场勘查,之后就没了下文。
本人还认为小区内部的道路上的私自安装的地锁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中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条例本人在5月29日联系了主管部门天津市河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电话是26293508。接电话的同志,首先说你们小区的情况我们知道,这事不归我们管理
应该归综合执法管。当我提到物业条例后,对方又推说《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虽然有禁止侵害小区公共道路的条款。但是没有处罚措施。
当本人提出国务院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有明文禁止的条目和处罚措施。对方在阅读完文件后。告知他们要研究一下。
今天5月30日下午接到物业公司电话,物业公司说:“河北区物业办已经说了他们只依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国家的《物业管理条例》,他们不管”。
本人就奇怪了,有上位法不执行,而要执行地方法规,这是还是法制社会吗?公务员的法律是怎么学习的。
物业也和我说,居委会、派出所、街道、区信访办、区综合执法和区物官办,能找的部门都找遍了。但是这些部门没有一个管事的互相推诿。
本人就想了,我们纳税人的钱难道就供着这些部门的吗?
虽然知道市领导很忙,但逼不得已向市领导写信,望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为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