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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葛**   提问时间: 2013-05-07 22:37
 标题:公租房找不到担保人
内容:

    正在办理公租房手续,现拿到和平区房管局给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担保证明通知书》,咨询了和平区公证处,公证处告知该担保人要具备月收入4000元的条件,但是我们周围的亲戚和朋友没有能达到月收入4000元的。请问这个问题如何解决?找不到担保人就不能办理公租房了吗?请帮我们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条件困难才申请的公租房,现因找不到担保人万分苦恼,谢谢!

回复部门:和平区   回复时间:2013-05-08 16:2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区政府已责成有关部门办理,并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和平区政府为民服务网络办公室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政府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和平区房管局进行办理。经核实,根据津国土房保【2012】415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当提供担保。以上两类申请家庭可免于租赁担保:
   (一)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家庭,可免于租赁担保。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截至申请公共租赁房之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提供租赁担保:
    一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月缴存额合计500元以上的;
    二是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2万元以上的。申请家庭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证明》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
    反映人若符合上述条件可免于租赁担。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可自行选择提供保证人或履约承诺的方式进行担保。
    (一)保证人
     是指适用范围内的家庭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规定的缴纳租金的义务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代为支付租金的人。保证人应当为法律规定的具有担保责任代为支付租金的人。保证人应当为法律规定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但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及法律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的除外。保证书应当经本市公证机构公证。
    (二)履约成诺
     是指适用范围的家庭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承诺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同意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政府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和平区房管局进行办理。经核实,我局尚未接到此处房屋征收计划。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和平区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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