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局领导:您好!
本人为本市居民,前夫为非本市(湖北)居民;
我们于2006年离异,2007年做了房产公证;
近期需要办理房产证夫妻更名事宜;
但前夫的身份证近日丢失,暂时又无时间回原籍办理。目前他持有中国护照。而我目前定居外地,此次是特意回津办理此事的,且已停留近3个月(用于办理贷款还清,联名房产证等手续)。
今日,我又特意前去咨询但南开区房管局经办人员,她讲“不可以使用护照”,必须使用身份证。我惘然。。。。。。
据了解,类似于北京等地都可以使用护照办理夫妻更名,为什么天津不行?难道护照不是合法的有效证件吗???
希望局领导可以协助我解决为感!
徐军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5月7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