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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严**   提问时间: 2013-05-06 11:41
 标题:供暖费问题
内容:

    2012年我买的河北区王串场盛宇里小区房屋,6月份开始装修,装了2个多月,后来一直空着。我在今年3月份搬过去居住,3月初供热办工作人员让交2012年暖气费。之前,因为没有接到通知或电话什么的,我一直以为暖气没有开通。请问,像我这特殊情况,没有住是不是也要交暖气费?是不是像供热办的工作人员说的不知道就当交学费了呢?

回复部门:市住建委   回复时间:2013-05-07 17:2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严先生:

    您好!《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暂停或恢复用热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用热户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一式两份,供热用热双方各持一份。具体情况也已在供热合同中体现。

    由于您并未在有效期限内办理暂停用热,供热单位已形成事实供热,故应由您缴纳相应供热费用。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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