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离职30天之内曾提出过退工,但至今原单位未做退工。给我的理由是:用工是用上海公司的合同做的,该公司在天津并没有成立分公司,所以不能由天津公司做退工。要回到劳动合同签订方注册地退工。 如果劳动合同签订方在天津没有注册,那么即使提供了材料我们也无法退工的。但是当时做用工的时候是在天津做的,并且保险也是在天津上的,请问他这种不能在天津做退工的说法成立吗?
1.如果成立的话我如何才能做退工呢?
2.如果不成立的话又应该怎样与原单位交涉?
注:单位的人事关系是委托的第三方外服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请咨询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区县人力社保局就失业科。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