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与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合同日期是一致的吗,都是3年的合同期吗,发放工作一致吗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双方签字或盖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的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一方未签名签字日期的,以另一方签字日期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的24时为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如果劳动者对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有异议的,劳动者可以到仲裁申诉。如果您还有其他人力社保政策需要咨询,可以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