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计生委领导您好,
我的情况比较复杂,我在2002年因为上大学的原因将户口从山东省迁入天津市集体户口,2006年毕业之后一直是天津某单位集体户口。妻子是山东省农村户口。将来我也会在天津发展,只是现在没有自己的房子,和爱人租房居住。2011年9月份在南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一直租房居住,因为办理准生证的问题,房东与4/30日中止租房合同,所以一直居住的居委会没法给办理准生证。5/1日开始搬去别的小区居住,因为居住时间不满足要求,不给办理准生证。
一开始知道怀孕便回老家山东农村办理准生证,但由于“未报新婚,在天津登记”等问题不给办理,现在已经怀孕6个多月。
请问我们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理准生证,谢谢
尊敬的网友,您好
来信收悉。您的情况可以在女方户籍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也可以在现居地街道计生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按照津人口计生委〔2010〕45号文件规定,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双方在本市居住的,怀孕第一个子女期间,可以在我市女方现居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需出具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结婚证和妊娠诊断证明,外省市一方还需提供其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在现居地办理生育服务证时,部分受理单位会要求出具居住证明材料。您的情况已经耽搁太久,而且近期还有居住地变动等情况,建议您尽快向所在区县计生部门或者户籍地计生部门联系办理事宜。南开区人口计生委咨询电话为12356-2-4。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
2013.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