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感谢您百忙中及时回复,但您所提到的“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对审定的连续工龄有异议的,应在退休审批之日起2年内,向申报退休单位提出连续工龄更正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的条文不知何时公布,有效时段从何时开始,为什么没人通知我们,单位劳动科是否应该知道这条文,既然知道问什么还总是推脱?不瞒您说,我们去河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过,工作人员也提过这条文,但他们说如果单位给改他们不会干涉,手续不麻烦,还是要与单位协商。太难了,老职工都退了,新人总是躲躲闪闪,我们有时想走法律程序,但不想闹得太焦,所以一直也没提单位名称。
麻烦您再给支支招?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加强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19号)文件规定: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对审定的连续工龄有异议的,应在退休审批之日起2年内,向退休申报单位提出连续工龄更正申请。退休申报单位负责为其办理连续工龄更正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