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尊敬的管委:
你们好!我想咨询以下问题:
1、 备受人力资源和非津户籍残障人士关注的在津安置残疾人就业问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2004年7月1日颁布):
只有持有天津市常住户口的残疾人才计入比例中,
而国务院令第488号(2007年5月1日颁布):
第8条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根据国务院令单位招用外省市户籍的残疾人员,应当计入比例中。第二代残疾人证全国通用,北京和天津都是直辖市,为何天津在此方面工作未尽其职?请问,如果用人单位和非津户籍残障人士遇到此问题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2、依据《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该条例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2月22日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说明如下:
第三十二条 公园、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旅游景点,应当对残疾人免费开放。
城乡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应当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器材。
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请问:该条例即将颁布一周年之际,我们期待已久的民生政策能落实么?我们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恳请管委给予确切答复!十分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