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户籍天津南开区长虹街,配偶户籍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在向武清区办理生育服务证咨询部门电话29341065咨询了办理生育服务证需要携带的相关证件。2013年4月3日本人至武清区杨村镇再次咨询办理生育服务证所需携带的证件材料。两次咨询所给出的需要办理生育服务证所需要的携带的证件不相同,武清区相关咨询部门电话29341065告知我需要携带:1.妊娠诊断证明2.结婚证3.户口本4.身份证5.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而后至杨村镇计生相关部门咨询办理生育服务证所需材料时,被告知需要携带男方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及街道计生办开据的初婚初育证明,该证明必须上有双方父母和办证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居住地等信息。请问,群众应该哪个部分的要求为准?杨村镇计生相关部门是否存在刁难群众的情况。请有关部门给予回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
来信收悉,我委工作人员已与您联系,并将努力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按照津人口计生委〔2010〕45号文件规定,夫妻双方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居住的,在怀孕第一个子女期间,可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需出具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结婚证和妊娠诊断证明。如您还有需要,可以拨打12356咨询。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
20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