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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大**   提问时间: 2013-03-30 14:35
 标题:关于天津市第四批示范镇静海县大邱庄镇示范小城镇宅基地换房的问题
内容:

    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人民政府

    通 知

    大邱庄示范小城镇建设,做好还迁安置工作,现将《大邱庄示范小城镇还迁安置实施方法(草案)》下发给你们,各村街组为了全面推进组织召开“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大邱庄示范小城镇还迁安置实施方法(草案)》并形成会议记录,于3月28日下班前将会议纪要报镇新城建设管理办公室(电话:60731000)。

    特此通知

    大邱庄镇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6日

    天津市第四批示范小城镇——静海县大邱庄镇示范小城镇还迁安置实施办法(草案)

    为了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市政府批准,大邱庄镇被列为天津市第四批示范小城镇试点项目之一。按照大邱庄示范小城镇建设规划,确定尧舜、津海、津美、万全、王虎庄、庞家庄、大屯、满井子、岳家庄、白公坨、崔家庄、李八庄、东尚码头、西尚码头、前尚码头、北尚码头、巨家庄、太平村、官坑、五美城、三间房、刘家房子、丁家房子、邢家堼、胡连庄、东房子26个村街纳入试点项目,实施示范小城镇建设。

    一、遵循的原则

    在实施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示范小城镇建设为龙头,“三区”联动,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二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尊重群众的意愿,维护群众的利益;三是坚持依法办事和规范运作的原则,确保示范小城镇建设有序进行。

    二、 住宅还迁安置政策

    按照农民可以接受,政府能够承受的原则,对纳入改造范围的村街实施拆旧建新改造,规划建设新型居民住宅小区,对农民进行住宅还迁安置。

    (一)无偿提供农民还迁住宅。符合安置条件的村民每户只能享受一次性标准还迁安置住宅,按照人均住宅还迁面积30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给农民。

    (二)无偿提供农民经营性用房。为增加农民收入,每人安排商业用房10平方米或小型住宅15平方米,由农民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无偿提供给农民。每人1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以村街为单元,建设商业卖场、总部经济大楼、星级宾馆酒店等大型商贸副业设施,产权证统一做至村委会名下,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出租或经营,其经营收益按每人所占比例分配;每人15平方米的小户型住宅,产权量化到个人,村民可以用于出租经营,也可以与人均30平方米的还迁住宅面积合并,选择大方型住宅。

    大邱庄中心镇区尧舜、津海、津美、万全、王虎庄五个村街,可以按下列三种标准进行选择:一是人均住宅45平方米;二是人均住宅30平方米,人均商业用房10平方米;三是按面积折算,人均商业用房30平方米。

    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还迁安置,安置房屋不以货币形式兑现,五年内不允许交易、转让。

    (三)无偿提供集体经营性用房。除安置村街行政办公用房外,按人均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商业用房,无偿划拨给村街,作为集体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或经营,其经营收益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困家庭救济和其他村级公共事业支出。

    (四)对现有房屋给予宅前补偿。对拥有合法产权的现有居民住宅,依据房屋确认标准,选择由拆迁评估资质的评估单位,按照重值价格加成新的办法,进行逐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村民签订拆迁协议并领取拆迁补偿费用,所有房屋一律由政府统一拆除。

    三、土地征收管理

    (一)建设用地征收。根据挂钩用地指标和示范小城镇规划,将项目区用地全部正为国有,用于还迁住宅建设和出让开发及资金平衡。土地征收综合补偿标准为6.5万元/母,一次性全部付清。

    (二)村庄占地复垦。出尧舜、津海、津美、万全四个村街以外,按照土地复垦规划,对其他22个村的村庄占地和拆旧复垦区,进行统一拆迁复垦,用于归还建设用地指标,实现耕地不减,质量不降,占补平衡。土地统一整理复垦后,归镇集体所有。

    (三)创新土地经营管理模式。在加快推进大邱庄示范镇农民居住社区、示范工业园区建设的同时,促进农业向产业园区集中。每个村街成立农业合作社或专业合作社,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采取返租倒包、土地参股等形式,促进土地合理流转,兴建农业产业化园区。根据农业收益水平,实行按股分红,进而使大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转移出来。

    四、人员资格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享有还迁安置资格:

    (一)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组织成员,本人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

    (二)给予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村,并在本村生产、生活的农业人口,包括符合招婿条件并已办理公证招婿到本村的男方及其子女,本村村民通过合法程序收养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子女;

    (三)原籍在本村,在离婚或丧偶后将户口迁回本村,且本人回本村生产、生活的农业人口及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婚后户口仍在本村,离婚或丧偶后本人回本村生产、生活的农业人口及其子女;

    (四)原籍在本村,1960年至1963年三年间自然灾害期间逃荒外地返回原籍,户口已落户本村,或者虽户口未落本村但返村居住10年以上,在本村有合法住宅且在本村长期生产、生活并经村委会认可的返迁农业户口;

    (五)户口在本村,因在原籍村按政策农转非后假如本村的外村女及其子女,在本村有合法住宅且在本村长期生产、生活,没有稳定非农职业和收入来源的;

    (六)按政策农转非(如乡镇企业有功人员、干部管理学院毕业、劳动模范转非等)人员及其子女,户口仍在本村,在本村有合法住宅且在本村长期生产、生活,没有稳定非农职业和收入来源的;

    (七)元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士兵、符合复原条件的现役士官和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不含研究生)以及在押服刑人员;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不含研究生)未被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和未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户口仍在本村的人员;

    (八)户口在本村,有合法住宅且在本村长期生产、生活的知青和战备疏散户,落实政策后农转非的人员及其子女,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安置且没有稳定非农职业和收入来源的:

    (九)原籍不在本村,2010年3月15日前户口迁入本村,在本村有合法住宅且在本村长期生产、生活的农业人员;

    (十)原籍在本村,先户口在本村,配偶及其子女为本村农业户口,在本村有合法住宅且在本村长期居住的国家公职人员及企事业单位人员,可按优惠价购买还迁住宅;

    (十一)原籍在本村,现户口在本村,配偶及其子女为本村具备还迁安茜安置资格的政策性农转非人员,在本村有合法住宅且在本村长期居住的国家公职人员及企事业单位人员,可按优惠价格购买还迁住宅;

    (十二)原籍在本村,户口在本村的,由村集体供养的五保户享受还迁安置政策,其还迁安置房可拆合成经营性用房划拨给村,作为集体资产由村集体经营组织出租或经营,其经营性收益用于五保户供养;

    (十三)基于同居关系,户口未迁入本村的配偶及其子女,尽管在本村生产、生活,仍无权享受还迁安置政策;

    (十四)原籍在本村,但由于种种原因户口仍在本村,在本村有合法住宅的外嫁女,包括户口虽未落户本村的子女,享受还迁安置政策。外嫁女在本镇26个村街内嫁出、嫁入的,原则上只能在户口所在村参加还迁安置,如需在丈夫所在村选房,需在户口所在村村委会出具相关放弃在本村进行选房的证明;

    (十五)原籍不在本村,现户口在本村,在本村拥有住房的人员,不享受还迁安置政策,其房产按评估价予以收购;

    (十六)原籍在本村,现户口在本村,在本村有合法住宅且长期居住的双职工及其未成年子女,可按优惠价格购买还迁住宅;

    (十七)除上述人员外,有争议的另行商定;

    (十八)自2010年3月15日县政府通告之日后,至人员资格认定基准时点前,不符合大邱庄镇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迁入本镇的人员,不享受还迁安置政策;符合大邱庄镇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可以落户或迁入但手续尚未及时办理完结的,应在人员资格认定基准时点之后两个月内办理完成,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还迁安置资格。

    享有还迁安置资格的人员认定结果在本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示三日,无不同意见,视为通过。

    五、房屋产权认定

    (一)应认定的房屋

    自2010年3月15日县政府通告之日前,经村委会或职能部门批准的,在宅基地范围内所建符合正常院落布局的房屋(含南房、转房、偏房、围墙、门楼和村委会批准的其他建筑,不含违章和临时建筑)。

    (二)不予认定的房屋

    1.未经职能部门批准,占用村集体用地擅自建设的房屋及不符合县政府有关通告规定的违章建筑。

    2.在镇政府统一测量登记后,再扩大建筑面积,改变建筑原状,搭建或封闭的建筑(指搭建或封闭的部分)或在原住宅基础上,二次施工扩建的院内部分(指扩建部分)。

    (三)改变用途的民用住房,仍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六、还迁安置楼房的房型设计

    安置区所建楼房共设7种面积的房型,房型建筑面积依次为45㎡、60㎡、90㎡、120㎡、135㎡、150㎡、180㎡。楼房面积按天津市有关商品房计算规则测量和计算。

    七、还迁安置楼房建筑及装修标准

    (一)建筑标准:建筑形式为多层、小高层和高层,现浇楼板,顶层为坡屋顶,采用“三不节能”标准,标准层高不低于2.9米,楼梯间踏板铺地砖、护栏扶手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外墙饰面粉刷涂料。

    (二)内装修标准:内墙面及屋顶刷白色环保涂料,地面铺装地板砖,室内门为单框门不包口,分户门为防盗门,预留电话线、有线电视插口、统一供暖、供气,厨房、卫生间墙面镶贴内墙面砖到顶,厨房装菜盆、卫生间装脸盆、坐便器,达到入住标准。

    八、选房办法

    (一)还迁安置人员资格认定后,组织具备资格人员预选安置住房组合面积,填写《选房确认单》。

    (二)户口在同一村街,但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父母和子女间安置房面积可以转出转入,进行组合拆分,并签署《还迁安置房面积转出转入确认单》。此外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人员之间不允许安置房面积转出转入,不允许组合拆分。

    (三)《选房确认单》和《还迁安置房面积转出转入确认单》签署同时,签署《还迁安置选房协议书》。

    (四)正式入住前按镇政府确定的时间,采取抓阄形式确定所选楼房的楼幢号、楼栋号、楼层、单元门号。

    九、管理模式

    住宅小区建成后,在不改变原村庄建设的基础上,小区管理采取市场化运作,由物业公司或各村街进行管理。物业费、取暖费的收取:入住第一年,免交全部物业费、取暖费,第二年缴纳50%,从第三年开始全部缴纳。

    以上发布的通知是否是真实的啊,请直接回答,不要自行咨询其他相关有关的部委办 。

回复部门:静海区   回复时间:2013-04-08 17:0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大邱庄”网友:
    您好!大邱庄镇政府已将《大邱庄示范小城镇还迁安置实施方法(草案)》下发给各村委会,要求各村委会组织召开“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大邱庄示范小城镇还迁安置实施方法(草案)》并形成会议记录报大邱庄镇新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问题可直接咨询大邱庄镇新城建设管理办公室电话:60731000。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县人民政府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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