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供暖气前后气温都较低,能否按4个月时间供暖并交费,每年11月1日至转年3月底为供暖收费阶段.从近几年来看都是给或停气这些天较冷,尤其是家中有老人小孩的更觉冻的难受,望政府考虑.
尊敬的赵女士: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3月25日
尊敬的赵女士: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对于您提出的把供暖时间延长的建议,在近几年的政府关怀下已经有了体现,我们也将适时地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争取做到让百姓温暖过冬,人人满意。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