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因办理人才引进家属户口,要求户口所在地(辽宁省)县民政局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户口所在地县民政局说是未婚、离婚、丧偶的可以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已婚、离婚、丧偶的只能开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但是是哪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开具这个证明。
我是在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办理的结婚登记,去了河西区民政局说是户籍在哪就去哪里开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希望有关领导给与解答。
下面是网上查询的资料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 2012年6月18日)
http://sws.mca.gov.cn/article/zcfg/201206/20120600325788.shtml
一、受理机关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可根据本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及历史数据补录情况,按照便民原则放宽出具证明的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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