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继续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22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件收悉。你在北方网“政民零距离”上反映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专业部门曾于2013年2月6日出具过答复意见,现就你提出的几个问题,再次答复如下: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2年6月14日收到天津市易诺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葛金喜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受理材料后分别于7月12日和8月3日安排两次鉴定,被鉴定人均未到鉴定现场参加,于 9月13日已满90天,故将材料退回申请方,不存因时间不足侵害其权益的问题。
三、其反映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拒绝仲裁委托鉴定的问题,经调查了解,市劳鉴会并未接到任何部门的委托鉴定申请。
建议:一是根据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如需以市劳鉴会的鉴定结论作为案件处理依据时,仍可委托鉴定。二是葛静反映的企业不按国家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应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无此职能。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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