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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周**   提问时间: 2013-03-14 21:32
 标题:建议每年延长供热期
内容:

    天津市规定的每年的供热期都是从11月15日到转年的3月15日。但每年,实际上从11月1日起就开始感到寒冷,4月份才总体感觉温暖,3月份虽气温有所回升,但很缓慢,且波动很大。每年,市政府都要微调供热期,但老百姓心里没底,不知道今年调整了明年又会怎样。而且调整的几天,实际也满足不了百姓的供热需求。塘沽及滨海新区好象就是从11月1日到转年3月31日是供热期。市区也能参照执行,为民解忧吗?市区就不能定在11月1日到转年3月31日做为供暖期吗?我们可以缴纳多出来的这1个月的供热费,就求能温暖舒适一些。天津有这个延长供暖期的计划吗?贵局能向市里反映一下众多百姓的需求吗?真有很多人有这个想法的。

回复部门:市住建委   回复时间:2013-03-15 17:0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周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3月15日


尊敬的周先生: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对于您提出的把供暖时间延长的建议,在近几年的政府关怀下已经有了体现,市供热办也将适时地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争取做到让百姓温暖过冬,人人满意。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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