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9月27日离职,公司一直不给办理退工退档手续及补交养老保险拖欠工资,于是2012年12月初经过和平区劳动仲裁审理后,仲裁判定公司补偿我一个月养老保险,400元现金,及办理离职手续,可是到2013年3月14日,公司依然不给办理离职手续,我该怎么办?能否自己办理?
尊敬的网友:
您好!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14日
【民生词典】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