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丽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3月13日
尊敬的张丽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供热设施,包括共用供热设施和户内供热设施。共用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热源生产设施、管网输配设施、换热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供热计量仪表和户内共用管道等。户内供热设施包括终端散热设备、支线管道、管件、阀门。
第二十九条规定: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管理;住宅用热户的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需要更新改造的,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
综上所述,您可根据实际情况联系供热站协调解决。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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