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老知青,1977年1月在黑龙江兵团办理手续回津,1979年3月入职天津工厂工作。
问题1:上述待业期间的时间长度应如何认定?是2年2个月?还是2年1个月?
问题2:待业期间本人还参加了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劳动,到棉纺厂、建筑工地等处当临时工。这些能够被认定为工龄吗?如果能够,需要什么证明文件?
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政策规定,下乡知青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凡待业人员在1979年9月8日前已在街道“五七”单位工作,至1979年9月8日后从未间断,直接在这个单位被招收到全民和大集体单位工作,都从1979年9月8日起,计算为本企业连续工龄。在这个时间之前的工作时间,均不再计算。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