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2013年3月4日我赴天津市留学服务中心办理已获硕士学位留学回国人员境外学习年限认定以便下一步办理工龄连续计算。认定境外学习年限材料包括6项,准备起来已经非常不易,现在该中心工作人员又告知留学回国人员接收单位必须先到该中心办理 “单位立户”,否则不予办理上述事宜。
我认为该规定不适用于我的情况,首先,我在现单位工作已近8年,已经不存在接收问题;其次,我认为“单位立户”制度是针对要为留学回国人员办理落户或来津工作手续的单位而言,我本身有本市户口,不存在上述问题;第三,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使得工作单位不愿意为个人办理立户手续,造成我无法办理境外学习年限认定。我单位现有员工100多名,只有我一人需要办理相关手续,(试问只为我一人办理繁琐的“立户”是否符合时间成本、人力成本,若您为我单位领导会不会付出这样的成本,)这无疑加大了我办理境外学习年限认定的难度,甚至使之成为不可能,使得《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可望而不可及。
因此,“单位立户”制度在规范留学回国人员事务、保障用人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权益的同时,能否使此制度更接地气,能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非机械套用“单位立户”制度,真正达到为留学回国人员服务的初衷,而不是人为加大了办事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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