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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平***   提问时间: 2013-03-04 12:32
 标题:征地农民补偿问题
内容:

    根据之前回复的情况,我又查询相关通知,觉得有不太一样,请仔细回复

    参考通知如下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2号)精神,自2013年1月1日起,对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征地参保人员调整养老保险待遇。  

    征地参保人员按照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时间分别调整养老保险待遇。具体调整标准为: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已办理享受生活保障金手续的征地养老人员,在天津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基金支出,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按照规定不应该是都只涨20才对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3-03-07 17:01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平改居民网友:

您好,收到您在武清信息网《政民零距离》栏目上的留言后,武清区政府十分重视,立即责成武清区人力社保局与本人进行了沟通,了解了反映的情况,现回复如下: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征地参保已经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调整为200元,每人每月养老金增加20元,此政策包括我区参保人员,调整时间为2013月1月1日。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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