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环保局领导:
在2013年2月21日向贵局提出有关残极是否要按照固体废物来管理的问题,贵局2013年2月27日作出了明确的答复,对此深表感谢!
在现实的流通领域,残极已被当作一种燃料能源使用,代替焦碳发挥它的利用价值,请问残极在作为冶炼燃料流通使用过程中不按固体废物管理这一规定有相关的文件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法律定义,残极也是属于可以直接取得有用能的能源。因此,在能源紧缺时期,残极在我国电解铝行业大量存在,其可以作为一种能源资源。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提出的问题已致电予以解答,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支持。
天津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