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局领导:
您好!我去年9月份在武清区办理的蓝印户口,2007年底登记结婚,结婚后就来津工作,办理蓝印时是一家三口,房产证和我对象各占50%,是两个人的名字,一人一个房产证,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房子归我,房产证已将他的名字去掉,女儿抚养权归我,已办理了离婚手续,想问一下,他同意配合我和女儿转红印和蓝印复验手续,我也同意如果3人都必须转红印,同意他将户口落在我的名下,这样蓝印还能转成红印吗?房子并没有卖,只是做了下变更,很是着急,盼复!
我觉得离婚时公民的自由,如果因为离婚不能转成红印户口,很不合理,盼复,急!
王洪燕
2013年2月25日晚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户政部门十分重视,按现行户口管理规定,购买商品住房申报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的条件是: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无抵押、贷款等情况,持蓝印户口人员在津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蓝印户口批准两年后即可申报转为天津市常住户口。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拨打免费户政语音服务热线:4006-110-698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天津公安工作的大力支持。
天津市公安局
20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