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7月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依法续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入职一直担任生产助理一职。2012年9月30日公司调岗,我无法接受,公司要求我自己辞职。我认为变更劳动合同是由公司提出的,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又没有履行原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理应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相应补偿金。现在公司就拖耗着,也不解除劳动合同,我也不能上班,又不能找别的工作。没有收入生活陷入极大的困境。2013年2月20日我以裁决被申请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相应补偿金为诉求申请劳动仲裁,被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申请事实不清,标的额不明。我该怎么办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