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单位有一员工于2012年7月开始享受六个月的连续医疗期,他每两周交一次假条,病因始终是腰肌劳损,于2013年1月医疗期期满。我单位已发信通知其上班,我想知道如果他上班后不久又开始交假条,我单位能允许他再次休假吗?他还能否享受新一期的医疗期?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也可以准许劳动者再休新的医疗期。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