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孕妇。在2012年9月-12月曾因先兆流产休假4个月,(已向单位提供病例及医院休假证明)单位按保胎假计算,并按天津市最低工资的80%发放工资。2013年1月4日销假上班。近日体检因高危孕妇先兆生产,医院再次给开具了休假证明,请问,
1.我再次休假是不是要并入医疗期?工资是不是按照最低标准1310的80%发放的。
2.单位说我2013年1月提供的休假证明需要重开,因为病名看不清楚。请问单位的这种说法是否符合规定
尊敬的网友:
您好!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发生流产先兆,早产先兆经医生诊断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安排休息,但不计入医疗期。在休息期间,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