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侯晓楠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1、《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2、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9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并实施)第五条规定: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出暂停用热申请的用热户办理相关手续。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用热户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第六条规定: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算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收取,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
由于条例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因此不存在您所反映的只有西青区缴纳热能损耗补偿费而河东区不缴纳的情况。目前,可以免交停热期间热能损耗补偿费的情况如下:
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和热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9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并实施)第九条规定:本市城镇户口的低收入家庭,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或《天津市低收入家庭价格补助领取证》和所属区、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免交停热期间热能损耗补偿费。本市城镇户口的无工作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凭《天津市定期补助人员证》、《天津市定期抚恤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和所属区、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免交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第十条规定:用热户永久停热的,可免交停热期间热能损耗补偿费。
建议您尽快与所属供热站联系协商解决此问题。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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