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津自行车二厂工人,在上世纪末国家“转型期”下岗,为了活命,四处奔走,十分艰辛。2011年9月患大病住院治疗,因当时单位没给上“医保”,巨额的住院费用是由个人垫付的。
出院后作为二级残疾人的我多方求助,在“人民网”上留言,市国资委给予“回复”称药费每月由单位报“200-300元”。当时我认为这是拿我“消遣”。我花了这么多钱,给我报如此一点点钱。实在令人失望!何况当时无任何收入。然而更令人寒心的是自从2013年起一分钱也不给报了,理由是我已经办“退休”了。这还有天理吗?
(详见百度搜《国企下岗工人因病致残》)
[附件1]
尊敬的网友:
您好!单位没有参加医疗保险期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报销。您的问题建议找单位或主管局协商解决。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