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铁钢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1月21日
尊敬的刘铁钢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六条及《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站内也曾向您家下达了两次催费通知单。并在第二次下达的交费通知里写到:请在接到缴费通知单后到供热站协商解决,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事宜,均由业主本人承担。但您并未到站内协商解决室温不达标问题,也未缴纳采暖费,站内才将您家的暖气关闭。
接到您反映的情况后,站内负责人第一时间到您家中,经与您进行沟通,您已交纳一年采暖费并恢复正常供热。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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