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离过年还有三个月,但津城餐饮企业已经进入“春节档”,纷纷打出年夜饭预订的招牌。今年年夜饭预订,饭店又出新招,比如菜单明细还未明确就上调了价格,就连之前的“交订金”也改成了无条件全额支付,再加上用餐时间的限制,饭店的上述行为涉嫌霸王条款。为了减少纠纷的发生,让消费者吃一顿高高兴兴的年夜饭,度过一个愉快祥和的春节,在这里我们提醒广大市民在预订年夜饭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订立书面合同
春节期间,饭店的顾客相对充足,有些商家的服务也就随之打了折扣,比如上菜速度慢,菜品质量有问题,或者饭没吃完,饭店就催促着消费者离开。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预订年夜饭,在合同中明确菜品内容、所订桌位、消费时间、消费价格、服务标准、饭菜质量及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如果饭店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消费者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向饭店主张赔偿。
二、订金与定金
在预订年夜饭时,饭店往往要求消费者预交一部分的押金,如果消费者未在预订的时间内消费,押金也就不予退还。消费者在此应注意法律意义上的“订金”与“定金”的区别。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但定金却不同于订金。根据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回定金”。
因此,消费者应该注意预订年夜饭时支付的是“订金”还是“定金”。如果消费者支付的是“订金”,如果消费者取消预订,饭店应当退还订金。如果消费者支付的是“定金”,由于“定金”具有担保的作用,如果消费者取消预订,饭店有权不予退还定金;如果饭店未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饭店向其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如果饭店要求消费者在预订年夜饭时交纳超额定金,消费者可拒绝支付超额部分。
三、最低消费
由于年夜饭预订火爆,有些饭店会设置最低消费。在此,我们提醒消费者注意在接受不同消费额度时,应就其中包含的菜品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内容写入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由此可见,如果饭店设置了最低消费,饭店有义务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但若饭店并未就最低消费事项告知消费者,而在消费者未达到最低消费额强迫其加点餐品的情形,那么饭店此种最低消费,即为“霸王条款”,属于侵权行为,消费者可选择向消协或物价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王明弟律师撰写,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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