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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侵占小区公共用地属违法
http://ms.enorth.com.cn 2012-11-02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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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遭遇延期交房 如何索赔维权?

【NO.47】如何破解老小区停车难?

  随着私家车的不断增加,小区内的停车位有限已不能满足小区居民停车的需求,有些车主只好把车停在小区内道路上甚至是绿地上,是许多老旧小区面临的一个共性问题,同时私搭乱盖现象极其普遍,加剧了老小区停车难。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了所有权,并且赋予了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个人业主无权支配共有权,也不能侵犯其他业主的权益。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并征得业主大会同意。

  因此,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居民不能随意养花、种菜或通过圈地形式转化为个人专有。凡是有碍于业主行使权利的行为都不被允许。任何人从事任何公共活动,都必须经过全体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另外,小区车辆受损,谁来赔偿损失?

  根据《物业管理合同》,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就车辆保管的相关事项有明确约定的,业主可从合同法角度向物业管理公司求偿。此外,如果该业主向物业公司按月缴纳停车费,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一个保管合同关系,车子被损,业主也可从侵权角度向肇事者进行索赔。

  停在某居民楼下、单位大院或其他的任何场地,没有被收取费用的,都不属于保管合同关系。例如表示,比如,某人去找熟人,车子停在熟人家小区楼下没有收钱,结果车子掉了,小区不负责任。比如,去单位办事情,车子停在单位里没有收费,车子掉了,单位不负责任。要注意的是,即便购买了小区内的车位,如果每月不向物管交纳相关费用,车子丢了,物管不负责任。

  解决小区停车难问题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征得大多数业主同意后合理规划停车泊位,也可以将非城镇公共绿地改为有孔的地砖并种植耐碾压的植物开辟新的停车位,或者将公共活动场所用于夜间停车,直至以收取场地占用费补贴无法停入小区的车主停在公共停车场等等。

  总之,业主与业主、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间互相理解,各方共同努力,老旧小区的停车难问题能够迎刃而解。

本文由华盛理律师事务所曹辉律师撰写,不代表本网观点

稿源:北方网 编辑: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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