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领导:您好,我是天津医专教职工,我胞弟张凯军为精神残疾病患者,(有2级残证),十几年前在天津中环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下岗,目前经与该公司多次交涉,月工资仅给240元,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更谈不上治疗病患,在父母双亡后,生活更加拮拘,对其精神打击极大,已对生活失去信心,作为胞兄,受其委托特向市领导求助,以期解决为盼,让其充分享受党的阳光带来的温暖。敬谨。祝您冬安。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者患病可以休医疗期,劳动者患精神病在24个月内尚未痊愈的,按照企业医疗期的规定,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工资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您咨询原单位弟弟是否在休医疗期,医疗期的工资可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如果不是医疗期,下岗期间的待遇按下岗协议执行,没有下岗协议的可以找单位或主管局协商解决。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