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你们好:
很想咨询一个问题:我是一位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了19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但是公司在这19个月每月给予我的工资均低于最低工资?我到劳动监察大队反应情况,劳动监察大队说我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所以不予受理,让我去劳动仲裁,到了劳动仲裁我要求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加付50%赔偿金:或者根据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1号中规定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说都不支持,我想问一下工伤后单位低于最低工资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只要补齐了就行,没有赔偿金吗?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