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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金   提问时间: 2013-01-08 14:19
 标题:住房认定
内容:

    尊敬的有关部门领导:

    我曾提出过咨询,但仍在等待回复。现我直接反映问题,如果给您带来重复工作的麻烦,敬请谅解!

    我姐姐的配偶曾分配一间住房,但是在1988年,我单位给职工调增住房时,我将该住房上交我单位,并且我单位依据房改有关政策“单位给职工调增住房,职工交公有住房的,按单位调增后的住房计算现住房面积”已认定为我调增后住房计算现住房建筑面积(我单位已经出具已上交的住房证明)。

    现在我姐姐学校(河北区实验小学)正在进行住房建档工作,对上述谈的住房,其学校仍认定为我姐姐的住房面积。理由为,我们学校曾请示过区教育局和区房改办,“就这样认定”,“交父母、子女的算,交旁系的不算”。对该校的认定和解释我不能接受。

    1、我应知情,对于这样的结论、这样的回复是依据《暂行办法》中那条、那款?本学校既然将焦点问题作为个案专门请示,那么就应该以正式的回复,告知我请示的事由、依据、结论,如上的简单两句不足以说明问题。另外我不明白,将住房已交出去了,还论关系吗?过户的问题涉及到父母、子女,对交公有住房的这一条是否还有细注也涉及关系问题?“交父母、子女的算,交旁系的不算”这一结论是针对交出住房一方而言,还是对接收住房一方而言?如果事情反过来看,假如我姐姐或其配偶将我的住房已上交她的单位,教育局如何给她认定?

    2、针对同一间住房两个单位都认定为本单位当事人的住房面积,这样重复认定、重复计算是否可以,依据?针对同一间住房对交出一方和接收一方的认定可否分别适用不同的条款,依据?

    另外,现在学校已作出公示,之前我们没有进一步沟通,我也没在确认表签名是否显失公平、公正,是否有效力。

    综上情况反映和疑问请有部门裁定和答疑。

回复部门:河北区   回复时间:2013-01-14 14:52   是否超时:否

 

金老师您好!

        如您所讲是事实需提供:

        一、1988年贵单位给您调增住房时,您将您姐姐配偶的住房上交单位时的原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贵单位进行房改时,将您姐姐配偶的住房进行全面积认定的证明。

若提供以上资料,在本次河北区住房货币分配工作中对此住房将不予认定。

                                  河北区教育局

                                   201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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