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作为一名天津普通的社工,我在居委会工作。经常加班加点工作,没有加班费这是否符合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十八大之后,国家政策强调同工同酬,请问社工与居委会事业编的工作人员在一起工作,为什么待遇不一样呢?虽然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但是很大程度上是受街道领导,对此领导有什么看法?在物价飞涨的今天,社工的待遇什么时候能提高到正常生活标准?
张女士:
您好,您咨询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和社工生活补贴待遇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天津市《关于加强和创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津党办发〔2012〕11号)都有明确规定,且逐步加以落实提高。
天津市民政局
20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