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社保局的领导您好:
我查看了网上留言,发现几年前就有人询问天津晚婚婚假的问题,贵局的明确答复是 10天婚假不包括节假日、公休日。但至今没有相应文件。造成各单位执行不一,许多单位将10天婚假计算成包括节假日、和双休日,而且必须连续休。这样就克扣了婚假的假期,使劳动者的休假权利受到侵害。
这本是一个小问题,却几年得不到解决。甚至有人询问,却让人家去找劳动仲裁。天津的职能部门这种办事方法实在不敢让人恭维。
希望能解决这一问题。不能解决问题,不要写“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祝您生活愉快。”这样的空话、套话。让人看了要吐。
尊敬的网友:
您好!《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中若干问题的解释》(津计生委字【1997】5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是指初婚的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再增加七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