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2001}59号文件中附件三
《天津市市级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职工 现住房认定暂行办法》
第四条 无房职工的认定
职工本人及配偶均为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且未购买含有国家、单位补贴资助构建住房的,视为无房。
以市场价格购买或以市场租金承租,且购房资金或租金全部个人负担的住房、祖传私房、继承或赠与得到的有所有权的住房(房改购房除外)视为无房。
我在1987年从我哥的房子产权名下分得一拆间(十几平米。我给他2万元),后来我用这拆间的房子,多次添钱通过房屋置换,换过很多住处。最后,1998年我又将该房卖掉了。然后又全部由我个人出资,以市场价格共花了12万元购得现在60平方米的房子。
请问:1、根据附件三第四条。我现在应认定为无房吗?
2、享受过分配住房、补贴与个人是否住过公有住房有关系吗?
严君平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2月28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201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