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领导:
目前河北区进行区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建档工作。其中,关于现住房认定中有关问题需咨询:
1、《区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职工现住房认定暂行办法》中第八条(八)是否应按照市有关文件贯彻?可否可根据各区、县具体情况酌情贯彻落实?
2、对于《区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职工现住房认定暂行办法》中第八条(八)中“职工交公有住房的”有没有具体指向(是谁的房屋)?此款本区应明确、统一的解释。
谢谢!
金鑫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2月28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201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