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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   提问时间: 2012-12-17 20:30
 标题:采暖收费问题
内容:

    请问有关领导,我是在采暖期间1月23日签的购买合同交房,将于明年夏天才入住。而且现在室内没有暖气片和管道(开发商让住户自己安装)。

    请问,我能不能2013年采暖季再交采暖费,如果不行是交全部的还是从签合同时部分的。

    是不是从入后住才算交采暖,我以前的房子就是这么办的。现在政策是怎么算的。

回复部门:市住建委   回复时间:2012-12-21 16:5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刘润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采暖期的保修责任。《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所以在开发商通知入住之日起,不管是否入住,用热户都应当缴纳相应的供热费,即计费起始日期为开发商通知取钥匙入住的日期。具体情况相关工作人员已与您进行沟通。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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