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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王**   提问时间: 2012-12-06 09:19
 标题:还有一年半到退休年龄,遭单位辞退,可以得到什么赔偿?
内容:

    我在天津市西青区的一家日本独资单位工作23年,今年58岁,还有一年半就到退休年龄,前两天单位和我说单位亏损要辞退我,赔偿按《劳动法》走,昨天让我签字同意,我还未签字,关于赔偿方面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昨天晚上我让孩子上网看,连续工作超过十年,单位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那样赔偿就是双倍工资,可是工作已经23年了,单位还是给我们签为期一年的临时合同,期间也没有问询过我们是否愿意签长期合同,不知道他们这样做是不是违法,像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2、关于带薪年假,去年有15天未休,转换成加班,今年又有15天未休,两年共有30天,可是单位说,只有去年的15天算年假,因为今年的15天由于明年不在这工作了,所以就不算了。他们的说法对吗?像这样没休变成加班是按他们所说的每天按一天工资算吗?因为以前他们就是这样给我们算的。

    3、关于养老保险,我是1990年来这个单位工作的,公司从1994年开始为员工上保险,我是从1996年单位才开始给上的,公司说以前有保险关系的,才同意补保险,因为我是在这个单位才开始有保险关系的,所以单位不同意补保险,单位的这种说法对吗?而且保险也是按最低标准,而不是按实际工资上的。

    请问公司有没有违反劳动法,侵害我的权益?如果有,请问我怎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急!急盼您们给予解决!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2-12-10 10:1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政策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并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年休假相关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到仲裁申诉。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只要取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单位就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拨打23030390投诉,但有2年的时效期,过期不予受理。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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