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在天津市西青区的一家日本独资单位工作23年,今年58岁,还有一年半就到退休年龄,前两天单位和我说单位亏损要辞退我,赔偿按《劳动法》走,昨天让我签字同意,我还未签字,关于赔偿方面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昨天晚上我让孩子上网看,连续工作超过十年,单位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那样赔偿就是双倍工资,可是工作已经23年了,单位还是给我们签为期一年的临时合同,期间也没有问询过我们是否愿意签长期合同,不知道他们这样做是不是违法,像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2、关于带薪年假,去年有15天未休,转换成加班,今年又有15天未休,两年共有30天,可是单位说,只有去年的15天算年假,因为今年的15天由于明年不在这工作了,所以就不算了。他们的说法对吗?像这样没休变成加班是按他们所说的每天按一天工资算吗?因为以前他们就是这样给我们算的。
3、关于养老保险,我是1990年来这个单位工作的,公司从1994年开始为员工上保险,我是从1996年单位才开始给上的,公司说以前有保险关系的,才同意补保险,因为我是在这个单位才开始有保险关系的,所以单位不同意补保险,单位的这种说法对吗?而且保险也是按最低标准,而不是按实际工资上的。
请问公司有没有违反劳动法,侵害我的权益?如果有,请问我怎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急!急盼您们给予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