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7月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请问贵部门,上边的法律已经出台实施超过一年零五个月了,我们天津的配套文件进展到什么地步了,我们11年9月底生的孩子,还能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待遇吗?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电话解释相关政策。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