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与今年6月份生的孩子。11月26产假结束。赶上了新的生育政策。当时跟单位问后说给发的津贴钱要少一半,我算了一下,应该少1万元左右。但是政策不是提高福利么,我怎么少这么多。
我的保险基数是4500,产假4个半期间自己交个人负担的的保险钱3千多给的单位,按理应该2万多的补助。
单位平均工资基数大概2500左右,所以才给我发了1万多元。
因为我是开发区单位,钱直接打到农行的社保卡,期间没有发工资。
我想问一下这样是否合理,单位是不是应该补发我中间的差额部分。因为我听说津贴是给单位的,单位其实应该按月发工资的。
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女职工生育,单位应支付产假工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分中心申领生育津贴。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