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好:
我与2012年10月从河北省张家口办理养老保险转移至天津,张家口缴费年限为(15年3个月),转移后发现2005年-2008年养老保险与天津缴纳重复,经查询天津缴费基数较高,想咨询办理重复缴纳的退费,如何能保留缴费基数高的?具体流程如何办理,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有重复缴费情形的,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机构负责清理,只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存储额退还本人,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具体请咨询所属社保分中心。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