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08年大学毕业后,签约到湖北一家省直施工单位工作,户口和档案都在这家国企单位,干部身份,参加了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于是施工单位,他工作的地方实际上在天津。2011年,我弟弟与天津某单位签了劳动合同,谋得一份兼职工作,合同也在劳动局备案了,兼职的单位在天津给他上了天津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他原湖北单位的工作没有辞,社保也还正常交着,现在他没有在那个单位兼职了,终止了劳动合同,天津这边的社保也相应停了。他的户口现在迁到天津他自己名下的房子上了。
请问:像这种在天津和湖北同时参加两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吗?可否把天津这边近两年的兼职单位缴的养老保险转出到湖北,和他湖北单位的养老保险合并在一起呢?如果可以办理,具体需要什么手续,要走哪些程序?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办理转出吗?如果不能办理转出,那天津这边的养老保险该怎么处理,个人账户余额能退还给我弟弟吗?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即先转后清。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1月26日